遵义市物资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遵义市物资流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unyi City material industry association in circulation,缩写ZCMIA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发展物资流通需要,由遵义市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遵义市行政区范围内各县(市)区物资流通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的行业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全市物资流通行业进行协调、指导、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物资流通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行业自律,推进我市物资流通行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遵义的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遵义市商务局行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遵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所在地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206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组织研究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组织行业调查,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组织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和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交流本行业经营管理和企业改制方面的经验。组织行业经济理论研究,为企业培训各种人才,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与市外、省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发展经济技术、贸易、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促进本行业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提高物资流通行业的社会效益;
(八)协调会员单位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提高行业素质,防止不正当竞争;
(九)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社会活动;
(十)编辑会刊和有关书籍、简报等资料;
(十一)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事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企业及其经济组织,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注:“单位”指除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以外、且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市各县(市)区物资流通和生产企业,市级各专业物资流通协会;
(四)支持关心本行业发展和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义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应当遵守物资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行业管理办法、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以高度的文化素养维护物资流通企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创新物资流通方式和盈利模式;
3.要自尊、自重,强化职业道德,维护单位和集体信誉;
4.要坚持诚信、规范、守法、合规经营;
5.同业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团结协作。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 1 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以下统称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以下统称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2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三)在本企业内有代表性;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事项,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者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 1人、副会长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本会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监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本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时,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